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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政策周报(2020年第32期)

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药品年度报告模板(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关于年度报告的规定,规范持有人实施年度报告管理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药品年度报告模板(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年度报告是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所持有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汇总和统计所形成的报告。持有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收集汇总上一个自然年度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并通过年度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年度报告信息应当涵盖:基本信息,包括持有人信息、生产许可信息、生产地址信息;品种信息,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
 
2、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通告(2020年第48号)
为推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监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对沟通交流程序进行调整和优化。采取将《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由分开提交改为同时提交等措施;②对沟通交流要求进行统一和细化。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突破性治疗药物工作程序(试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等文件中关于沟通交流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梳理,统一汇总至本办法之中,并进行了明确;③对沟通交流情形进行优化和细化。在保证受试者安全性的基础上,将Ⅱ类会议划分为依法应沟通交流、原则上应当沟通交流、可以沟通交流三类情形,并根据相关规定将三类沟通交流的情形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关于ICH E9(R1)、S5(R3)和S11指导原则转化实施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ICH指导原则转化实施工作,药审中心在充分征求工业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ICH《E9(R1):临床试验中的估计目标与敏感性分析》、《S5(R3):人用药物生殖与发育毒性检测》和《S11:支持儿科药物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转化实施建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原则编号 中文名称 转化实施建议
E9(R1) 临床试验中的估计目标与敏感性分析 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后启动的药物临床研究适用E9(R1)
S5(R3) S5(R3):人用药物生殖与发育毒性检测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的非临床研究适用S5(R3)
S11 S11:支持儿科药物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的非临床研究适用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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