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National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and Maternity Insurance Drug Catalog (2019)” was officially released
2019版国家医保目录正式公布
来源:医保局
2019年8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正式公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常规准入部分的药品名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药品目录》内容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279 个,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 1316 个(含民族药 93 个),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48 个(含西药 43 个、中成药 5 个),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共计 2643个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 398 个,中成药甲类药品 242 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 892 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此次医保目录调整,共调出150个品种,其中约一半是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文号的药品,其余主要是临床价值不高、滥用明显、有更好替代的药品。此外,经过专家评审,确定了128个拟谈判药品,均为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贵的独家产品。下一步将确认企业的谈判意向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谈判,将谈判成功的纳入目录。
二、《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严格支付管理。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相应的支付办法,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并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
明确地方权限。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目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除外)、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可根据当地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评审后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各省(区、市)调整的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的支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做好落地实施。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下载地址: http://www.nhsa.gov.cn/art/2019/8/20/art_37_1666.html